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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两面》 读书摘录5 个人吐槽有

不同的合理善观念发生冲突时,冲突各方以合理方式追求的是个人利益。


从理论上讲,个人追求可以是他向的,而不一定是自向的,但是,不论个人追求的目标取向如何,它都是个人自己的选择。


正义的基本倾向在理论上一般是个人主义的,在实践中经常是利己主义的。

正因为如此,在以正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里,理他行为属于分外善行(acts of supererogation),或非完全义务(imperfect obligation)。‘分外’的意思是说,在以正义为中心的道德观不要求利他主义,尽管它可以容纳、甚至倡导利他主义。


卢克斯的两个命题:
1.同为利他主义者的人们会持有不同的、乃至有可能导致社会冲突的善观念。
2.如果持有不同善观念的利他主义者组成一个社会,他们就会把各自的善观念强加给对方,从而造成不同善观念的冲突。


辩驳:
事实上,善观念的差异之所以会在合理多元化社会里导致尖锐的冲突,是因为人们以合理方式追求的不是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而是各自的个人利益。在一个完全由利他主义者构成的社会里,这类冲突显然不会发生。
(……美漫?)


……不管未来社会如何接近理想社会,既然它也是人类社会,它就不可能与现有社会毫无相似之处……
(哈哈)


抛开这一失误,马克思对道德的激进批评态度并非没有道理,反而包含了一个洞见:趋近正义的最好方法不是加强道德教化,而是争取物质资源的尽可能丰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正义的客观条件正义愈是不必要,我们就愈接近正义。
(……唔……突然想到功利主义最常见的选择题,就是在客观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选择结果最大化/最优化)


罗尔斯“一旦爱的不同对象所要求的东西相互冲突,爱就会陷入困窘……一旦所爱的不同的人相互对立,仁爱就会茫然不知所措。
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个充满不义和痛苦的社会里,一个利他主义者完全可能因为自己的利他主义目标备受挫折而变得偏激和狂热,最终迫于无奈而不择手段,从而导致目标和手段的悖论。……利他主义者必须在手段上接受正义的约束,不论他们的目的如何崇高。
(at Emiya 家全员包括三线士郎(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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